关键词:硬件信息一致;串通投标
案例回放:
某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,预算金额350万元,实行电子化采购。招标公告发布后,共有4家供应商投标。在评审过程中,评标委员会发现A、B两家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、CPU序列号、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异常一致。
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A、B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,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无效。因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,且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、招标程序合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该项目作废标处理。评标委员会随后撰写书面报告,经全体成员签字后,由采购代理机构转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。
问题引出
1.电子化采购项目,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硬件信息一致,属于串通投标吗?
2.评审过程中,评审委员会发现供应商串通投标怎么办?
专家点评
问题一:依据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三十七条,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串通投标。本案例中,A、B两家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 地址、CPU序列号、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异常一致,仅能证明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电脑编制,无法直接证明由同一人编制。但如果当地财政部门有明确规定,或者采购文件事先进行了规定,则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的依据。
根据本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发布的《XX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在同一采购项目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中,不同供应商编制或者提交投标(响应)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、CPU序列号、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,视为串通投标,其投标无效。
因此,两家供应商的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的情形,其投标无效。
问题二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条和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16〕198号)第十八条,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、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,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。而非“可”选择性报告。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现场拟写书面报告,明确列明供应商基本信息、硬件信息异常一致的具体事实、认定所依据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,且必须经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确认,确保报告的合法性与有效性,再移交采购代理机构。
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评审委员会书面报告后,应及时将报告原件转交财政部门(由财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),复印件存档备查(存档期限符合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定)。同时,需在指定媒体发布废标公告,并书面通知所有参与供应商废标原因及后续安排,确保采购程序公开、透明、可追溯。
法规适用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三十六条 ;
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16〕198号)第十八条 ;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三十七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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